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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救助
關于印發(fā)《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
2025-05-29 20:04   伊犁州政府網

霍爾果斯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自治州直屬各縣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州直屬各企事業(yè)單位,奎屯—獨山子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伊犁國家農業(yè)科技園區(qū)、都拉塔口岸、那拉提景區(qū)管委會: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臨時救助辦法》已經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伊犁州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8月21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臨時救助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發(fā)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xiāng)群眾突發(fā)性、緊迫性、臨時性、過渡性基本生活困難,守住群眾基本生活安全底線,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14〕47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新政發(fā)〔2015〕95號),以及自治區(qū)民政廳、財政廳、扶貧開發(fā)辦公室《關于轉發(fā)民政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在脫貧攻堅兜底保障中充分發(fā)揮臨時救助作用的意見>的通知》(新民發(fā)〔2019〕111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地戶籍和困難發(fā)生在本地且持有本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的家庭或個人,重大疫情和其他突發(fā)公共事件發(fā)生時滯留當地的外地流動人口。

第四條臨時救助工作遵循的原則:

(一)“救急難”原則。著力解決群眾突發(fā)性、緊迫性、臨時性、過渡性基本生活困難,突出救助時效,最大限度避免因救助不力造成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發(fā)生。

(二)應救盡救原則。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三)適度救助原則。著眼于解決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幫助群眾擺脫臨時困境。

(四)公開公正原則。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五)統(tǒng)籌救助原則。加強各項救助制度、保障制度銜接配合,政府救助、社會救助、鄰里互助、家庭自救相結合,形成救助整體合力。

第五條自治州民政部門負責統(tǒng)籌指導本轄區(qū)的臨時救助工作。縣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qū)范圍內臨時救助的監(jiān)督管理和審批工作。

第六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的受理、小額臨時救助審批以及超過小額臨時救助資金的初審工作,并組織或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困難群眾排查、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jiān)督等工作。

第七條加強臨時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臨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投入、慈善捐贈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縣市人民政府應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臨時救助投入原則上只增不減。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用以發(fā)放急難型和小額救助。備用金額度由縣市民政部門根據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常住人口及上年度臨時救助情況綜合核定,實行年初預撥、年中補充、年終結算,嚴格落實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第八條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縣市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設立統(tǒng)一的社會救助申請窗口,完善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等制度,明確各業(yè)務環(huán)節(jié)的經辦主體責任、辦理時限和要求。

第二章臨時救助對象和救助類別

第九條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fā)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第十條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fā)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十一條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急難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兩種類別,因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家庭及個人,由縣市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急難型臨時救助是指:因火災、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fā)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

支出型臨時救助是指:因教育、醫(yī)療、殘疾康復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第三章臨時救助的標準和方式

第十二條臨時救助標準應與本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統(tǒng)籌考慮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確定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確定的臨時救助標準每人次應不高于本地城市低保標準的5倍(具體標準由各縣市民政部門結合實際確定,特殊情況可一事一議)。臨時救助標準應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臨時救助方式以發(fā)放臨時救助金為主。全面推行救助金社會化發(fā)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fā)放到位。根據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實物發(fā)放形式的,除緊急狀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救助金或實物發(fā)放情況須及時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第十四條對在重大疫情和其他突發(fā)公共事件發(fā)生時滯留當地的外地流動人口,由所在地給予以米、面、油等生活日用品為主的救助。

第四章臨時救助申請和辦理程序

第十五條依據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委托申請對象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及時走訪核實后先行受理,村(居)民委員會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經初審,救助金額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報縣市民政部門備案,做好系統(tǒng)錄入工作;救助金額在2000元(不含)以上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縣市民政部門審批,縣市民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于可能危及群眾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緊急情況,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依據申請或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的救助線索,在向縣市民政部門報告的同時,均可直接受理,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后10個工作日內,按規(guī)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xù)。

第十六條主動發(fā)現受理。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qū)居民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對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救助線索進行主動核查,幫助困難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發(fā)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當地救助管理機構或縣市民政部門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以及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引導、護送到當地救助管理機構或縣市民政部門;對突發(fā)疾病人員,應當立即通過120急救熱線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第十七條臨時救助屬一次性救助,一個家庭或個人同一事由一年內原則上只能申請一次。申請家庭或個人一年內確實發(fā)生連續(xù)困難的,可以同一事由再申請一次臨時救助,但需縣市民政部門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審定。

第十八條實施臨時救助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所在村(居)委員會進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九條申請材料。申請臨時救助,應簽署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承諾書,并根據不同困難類別提交以下材料:

1.臨時救助申請書;

2.救助對象居民身份證或居住證、戶口簿復印件(查驗原件);

3.剛性支出(因病、因學)等證明材料;

4.相關部門出具的意外事故責任認定書、人身傷害賠償處理結果等法律文書;

5.與臨時救助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不予實施臨時救助的情形:

1.因打架斗毆、酗酒、賭博、吸毒、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或其他違法違紀行為導致家庭或個人基本生活困難的;

2.申請人拒絕配合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致使無法核實相關情況;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支出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民政部門認定不予救助的。

第五章監(jiān)督機制

第二十一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在救助對象認定、救助金額核定等方面嚴格把關。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定期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臨時救助專項檢查,審計部門要加強臨時救助資金管理監(jiān)督檢查,紀委監(jiān)委要對擠占、挪用、套取臨時救助資金等違紀違法問題進行嚴肅處理。臨時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對于公眾和媒體反映問題,應及時查處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在實施臨時救助過程中,因責任不落實、處置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救助對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金的,經調查核實后,由有關部門停止臨時救助,追回救助對象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情況嚴重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未退回救助金的,原則上5年內不再受理其社會救助申請。

第二十四條建立容錯機制,對人力不可為、部門數據共享不完善或申請人故意隱瞞家庭人口、家庭經濟狀況變化等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的,且能追回救助資金的,免于追究相關經辦人員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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